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
第 一 題
一、彰化市民甲為廣東深圳市之臺商,因逢美中貿易所生之關稅摩擦,工廠產品滯銷致周轉不靈,為支付積欠工人之薪資,竟摹擬仿真製作面額分別為 20、50 及 100 圓之人民幣各一批,並持以充作薪資交付予不知情之員工。翌月,甲自知即將東窗事發,乃斷然拋下深圳之廠房及設備急忙返臺。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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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解題關鍵在於三層次:首先,確立我國對於「大陸地區犯罪」的刑法空間效力(屬地原則);其次,準確定性「人民幣」在我國刑法上的客體屬性(依釋字264號為有價證券而非通用貨幣);最後,精準辨析以偽造有價證券「清償既存債務」的特殊實務見解(成立詐欺得利罪),並作完整之競合分析與沒收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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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於大陸地區偽造人民幣並持以發放薪資之行為,涉及刑法之空間效力、人民幣客體之定性(通用貨幣或有價證券),以及行使偽證券清償債務之罪數競合與沒收問題。 【解析】 壹、甲於大陸地區犯罪之空間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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