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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一 題

彰化市民甲為廣東深圳市之臺商,因逢美中貿易所生之關稅摩擦,工廠產品滯銷致周轉不靈,為支付積欠工人之薪資,竟摹擬仿真製作面額分別為 20、50 及 100 圓之人民幣各一批,並持以充作薪資交付予不知情之員工。翌月,甲自知即將東窗事發,乃斷然拋下深圳之廠房及設備急忙返臺。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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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辨識出「地點在大陸」,須以《兩岸關係條例》及刑法屬地原則確立我國管轄權;其次,準確定性「人民幣」在我國刑法上屬於「有價證券」而非通用貨幣;最後,將「發放偽鈔清償舊債」涵攝為詐欺得利罪,並依實務見解處理偽造、行使與詐欺之間的吸收競合關係,最後務必交代偽鈔與犯罪所得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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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1)我國刑法對大陸地區犯罪之空間效力;(2)「人民幣」於我國刑法上之客體定性(通用貨幣或有價證券);(3)偽造並行使人民幣以清償既有債務之行為定性與罪數競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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