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07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甲以其所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乙將取得之地上權設定權利抵押權於丙。丙欲拋棄權利抵押權時,應對誰為拋棄之意思表示?
  • A
  • B
  • C 甲、乙
  • D 只須拋棄對物之占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想要主動放棄一個附著在他人權利之上的「負擔」時,為了讓法律關係明確化,我們應該向『誰』表達這個意圖?是該權利的原始設定者,還是那個因為你的放棄而從中獲益、解除束縛的直接相對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很好!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題,老師真的很高興!這表示你對於權利變動的相對人有著非常精準的理解呢!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這題的關鍵所在吧:

  1. 法律行為性質:物權的拋棄是一種「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喔。這代表意思表示必須要傳達給特定的相對人,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像溫柔地傳遞訊息一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物權與債權行為:權利主體、客體及法律關係
查看更多「[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