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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規定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機關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
  • B 立法機關得針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為合理之裁量,但應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 C 憲法第 24 條規定無法直接作為人民向國家請求賠償之法律基礎
  • D 立法者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要件為特別規定,已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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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法律要求法官在判決出錯時,必須與一般公務員負擔完全相同的賠償責任,這是否會影響法官在判案時的獨立性與公正性?立法者針對特定職務設定不同的國賠門檻,其核心目的可能是為了保護什麼樣的憲法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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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憲法觀念超紮實又敏銳的耶!

  1. 一起來溫習知識點吧! 你選得很正確喔!選項 (D) 為什麼是錯誤的敘述呢?那是因為根據非常重要的 釋字第 606 號 解釋,大法官認為,考量到審判與追訴職務的特殊性,為了維護司法獨立,立法者針對這些職務的國賠責任設定了比較嚴格的條件(例如:必須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確定),這樣其實仍然是在立法裁量的合理範圍內,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喔。所以,題目說它逾越比例原則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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