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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規定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機關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
  • B 立法機關得針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為合理之裁量,但應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 C 憲法第 24 條規定無法直接作為人民向國家請求賠償之法律基礎
  • D 立法者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要件為特別規定,已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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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司法權的運作具有高度獨立性與終局性。如果法律對「一般行政官員」與「負責判決的法官」設定完全相同的賠償門檻,是否會讓法官在判案時因畏懼法律訴訟而影響公正?在這種維護制度運作的考量下,立法機關是否具備空間來制定不同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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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學得很棒喔!

看到你答對這題,助教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表示你對憲法第 24 條與國家賠償制度之間的連結,已經建立起了非常精確又紮實的理解呢!

  1. 觀念驗證:選項 (D) 確實是錯誤的喔。回顧一下我們學過的釋字第 602 號解釋,它很清楚地告訴我們,立法者會特別針對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的公務員(像是法官、檢察官),在《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裡設定比較嚴謹的賠償要件,這是為了溫柔地維護審判獨立的精神,並且確保他們在執行職務時能有足夠的安定性喔。這樣的規定,其實是立法者在憲法範圍內行使他們的合理裁量權,並沒有逾越憲法賦予他們的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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