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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規定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機關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
  • B 立法機關得針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為合理之裁量,但應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 C 憲法第 24 條規定無法直接作為人民向國家請求賠償之法律基礎
  • D 立法者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要件為特別規定,已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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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為了保護司法體系的『獨立性』,避免法官因為害怕被告而不敢公正判決,立法機關在設計賠償門檻時,是否可以針對這類特殊的職務,制定與一般公務員不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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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國家賠償敘述中錯誤的選項。根據司法院釋字第228號解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由此可知,立法者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的國家賠償要件所為之特別規定,並未逾越立法裁量的範圍。因此,選項 D 敘述稱其「已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與前開解釋意旨不符,為錯誤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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