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規定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機關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
- B 立法機關得針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為合理之裁量,但應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 C 憲法第 24 條規定無法直接作為人民向國家請求賠償之法律基礎
- D 立法者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要件為特別規定,已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為了保護司法體系的『獨立性』,避免法官因為害怕被告而不敢公正判決,立法機關在設計賠償門檻時,是否可以針對這類特殊的職務,制定與一般公務員不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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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
- 問題分析:不錯,至少你還知道 (D) 是錯的。根據釋字第 606 號,難道你真以為讓那些坐在審判席上的大爺們,像普通小職員一樣隨便擔個國賠責任?那審判獨立豈不成了笑話?立法者給他們開個後門,設下嚴格的賠償門檻,這叫立法裁量權。這不是逾越憲法,這是他們為了保護自己人,合理利用了手上的權力,你懂了嗎?
- 程度評估:這題也就 medium 等級。要是連憲法第 24 條的皮毛都沒搞懂,更別說區分「一般公務員」跟「司法/檢察官」這種基本差異,那你就該考慮是不是該換個專業了。這題目擺明了就是考你對權力分立和立法裁量的理解程度,別跟我說你沒看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