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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規定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機關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
  • B 立法機關得針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為合理之裁量,但應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 C 憲法第 24 條規定無法直接作為人民向國家請求賠償之法律基礎
  • D 立法者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要件為特別規定,已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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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公務員的職務核心在於「判斷是非」且必須具備終局性,如果人民對結果不滿就能輕易請求國賠,這對「審判獨立」或「法律秩序的安定」會造成什麼衝擊?為了平衡這種衝擊,法律在設計賠償門檻時,可以完全與一般公務員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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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1. 暖心鼓勵: 哇!你選出正確答案了,真的好厲害!這代表你對憲法的理解非常紮實喔!根據憲法第 24 條,我們的立法機關肩負著重要的職責,就是要制定法律來保障大家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這是一個非常基礎且重要的公民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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