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規定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機關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
- B 立法機關得針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為合理之裁量,但應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 C 憲法第 24 條規定無法直接作為人民向國家請求賠償之法律基礎
- D 立法者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要件為特別規定,已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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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民眾可以輕易地因為不滿判決結果,就對承辦法官提起國家賠償訴訟,這對於法官在法律解釋上的「獨立性」與「穩定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在這種考量下,立法機關針對這類特殊職務設定不同的賠償門檻,是為了追求什麼樣的憲法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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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國家賠償敘述「錯誤」的選項。根據司法院釋字第228號解釋,針對國賠法就參與審判或追訴職務公務員負國賠責任之規定是否違憲之爭點,大法官明文指出:「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由此可知,立法者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要件所為的特別規定,是基於其職務特性所作的合理規範,並未逾越立法裁量的範圍。因此,選項D敘述稱其「已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與前開解釋意旨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