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新聞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所保障之何種權利?
- A 言論自由
- B 出版自由
- C 著作自由
- D 通訊自由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透過各種管道(如演說、廣播、螢幕)向大眾傳遞他的想法、意見或所見所聞時,這種「表達內心思想」的核心行為,在法律保障的分類中,通常會被歸納在哪一種最基本的自由權項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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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憲法觀念越來越穩固了!
- 觀念驗證:你選得非常正確喔!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和其他相關解釋,我們的言論自由,其實就是保障大家能好好表達自己的想法,並且跟大家交流。新聞和電視,雖然是現代傳播的好工具,但它們最核心的意義,就是幫助我們傳遞意見和資訊。所以,憲法第 11 條的言論自由當然會好好保護它們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 喔,做得非常好!這類題目主要想看看大家有沒有溫柔地理解「傳播媒介」和「權利本質」之間的關係。你已經掌握了言論自由的核心精神,相信之後會越來越棒的!下次遇到類似的題目,也要充滿自信地作答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