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規定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機關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
- B 立法機關得針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為合理之裁量,但應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 C 憲法第 24 條規定無法直接作為人民向國家請求賠償之法律基礎
- D 立法者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要件為特別規定,已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一種職務的工作性質具有高度的『獨立性』,且其決策往往會影響訴訟當事人的重大利益,為了避免這些人在執行職務時因為擔心被告賠償而畏首畏尾,立法者在設計這類人的法律責任時,是否一定要跟普通行政人員完全一樣?還是可以擁有一定的空間來做不同的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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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 D 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228 號解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因此,立法者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要件所為之特別規定,屬於合理之立法裁量並未違憲,選項 D 稱其「已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顯然與解釋意旨不符,故為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