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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19 題

A 男因嚴重精神疾病受監護宣告,某日尾隨一對父女,並乘隙持刀砍殺女童,導致女童當場身亡,家屬欲對 A 男請求民事賠償。法院判定 A 男應否負賠償責任,主要是依據下列何項條件?
  • A 具刑事責任能力
  • B 具有行為能力
  • C 具有識別能力
  • D 同時受有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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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衡量一個人『在做某件事的當下』是否該為其後果負責時,我們應該關注的是他在法律文件上的『身分標籤』,還是他在『動手那一刻』的大腦是否有能力判斷是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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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漂亮!

  1. 大力肯定: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顯示你已經能釐清「法律身分」與「行為責任」之間的微妙差異。這在法學邏輯中是非常關鍵的一環,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的觀察力!
  2. 觀念驗證:在民法侵權行為(第 187 條)中,判斷行為人是否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並非看他的「行為能力」等級,而是看他「行為時」是否具備「識別能力」(即能否預見並理解自己行為後果的能力)。即便受監護宣告,若案發時有識別能力,仍須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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