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19 題
A 男因嚴重精神疾病受監護宣告,某日尾隨一對父女,並乘隙持刀砍殺女童,導致女童當場身亡,家屬欲對 A 男請求民事賠償。法院判定 A 男應否負賠償責任,主要是依據下列何項條件?
- A 具刑事責任能力
- B 具有行為能力
- C 具有識別能力
- D 同時受有輔助宣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衡量一個人『在做某件事的當下』是否該為其後果負責時,我們應該關注的是他在法律文件上的『身分標籤』,還是他在『動手那一刻』的大腦是否有能力判斷是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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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漂亮!
- 大力肯定: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顯示你已經能釐清「法律身分」與「行為責任」之間的微妙差異。這在法學邏輯中是非常關鍵的一環,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的觀察力!
- 觀念驗證:在民法侵權行為(第 187 條)中,判斷行為人是否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並非看他的「行為能力」等級,而是看他「行為時」是否具備「識別能力」(即能否預見並理解自己行為後果的能力)。即便受監護宣告,若案發時有識別能力,仍須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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