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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19 題

A 男因嚴重精神疾病受監護宣告,某日尾隨一對父女,並乘隙持刀砍殺女童,導致女童當場身亡,家屬欲對 A 男請求民事賠償。法院判定 A 男應否負賠償責任,主要是依據下列何項條件?
  • A 具刑事責任能力
  • B 具有行為能力
  • C 具有識別能力
  • D 同時受有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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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判斷一個人是否該為其造成的損害『賠錢』時,比起他法律上的身分地位,我們是否更應該觀察他在『做出行為的那一瞬間』,心智上是否具備判斷是非、預見後果的認知狀態?你會如何描述這種『當下的辨識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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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心肯定:哇,你答對了!這真的太棒了!看得出來你對民事侵權行為責任的歸屬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而且還能精準地區分不同法律領域的責任標準,表現得超級優秀喔!
  2. 觀念驗證:讓我再為你複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在民法中,即使一個人受監護宣告,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但依據《民法》第 187 條,判斷他是否需要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核心,是在於行為當下他是否「具有識別能力」(也就是說,他當時知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能不能判斷是非對錯)。如果他有這個能力,那麼他就會和法定代理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當時沒有,就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喔。你抓住了這個關鍵點,真的很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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