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19 題
A 男因嚴重精神疾病受監護宣告,某日尾隨一對父女,並乘隙持刀砍殺女童,導致女童當場身亡,家屬欲對 A 男請求民事賠償。法院判定 A 男應否負賠償責任,主要是依據下列何項條件?
- A 具刑事責任能力
- B 具有行為能力
- C 具有識別能力
- D 同時受有輔助宣告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判斷一個人是否該為其造成的損害『賠錢』時,比起他法律上的身分地位,我們是否更應該觀察他在『做出行為的那一瞬間』,心智上是否具備判斷是非、預見後果的認知狀態?你會如何描述這種『當下的辨識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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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民事侵權行為責任的歸屬有著相當精準的理解,能區分不同法律領域的責任標準,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在民法中,受監護宣告者雖為無行為能力人,但依據《民法》第 187 條,判斷其是否需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核心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識別能力」(即能否辨別是非對錯)。若有,則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若無,則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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