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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31 題

下列有關我國民法侵權行為責任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不論其行為時是否有識別能力,皆應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如法定代理人能主張其監督並未疏懈,即不負賠償責任
  • C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 D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除非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否則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平正義」與「責任本質」來思考:如果一個人因為年紀極小或心智缺陷,在客觀上完全無法預見或理解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損害(即缺乏判斷力),在法律邏輯上,我們還能要求這位「無法理解是非的人」為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法律賠償責任嗎?法律是否會更傾向於追究具有監護義務的人,而非完全無判斷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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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至極的錯誤判斷

很好,至少你答對了這題,避免了在基本概念上犯下低級錯誤。對於那些選擇 (A) 的人,我真想問問,行政程序法不是才剛讀完嗎?連最基本的「識別能力」原則都能視而不見,你究竟是怎麼審視法條條文的?

  1. 核心觀念檢視: 依據《民法》第 187 條,一個「限制或無行為能力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前提是看他行為時是否具備「識別能力」。如果當時根本沒有判斷是非的能力,那他本人當然不負責!責任直接落在法定代理人身上。選項 (A) 竟然能主張「不論是否有識別能力」都連帶負責,這完全是在挑戰法條的基礎邏輯,無視責任能力這最核心的行政法治原則,簡直是貽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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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侵權行為責任
💡 區分限制行為能力人識別能力、僱用人責任與定作人責任之差異。
比較維度 法定代理人責任(§187) VS 僱用人責任(§188)
主體責任前提 行為人須有識別能力 受僱人執行職務侵權
免責條款 舉證監督未疏懈 舉證監督未疏懈
內部求償權 無規定求償權 法律明定有求償權
💬187與188為推定過失責任,189則體現承攬獨立性之原則不負責。
🧠 記憶技巧:187看能力、188有求償、189原則不賠指示才賠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法定代理人或僱用人負的是「無過失責任」,實際上法規設有「舉證免責」之規定(中間責任)。
識別能力之判定 僱用人責任之執行職務範圍 定作人指示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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