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31 題
下列有關我國民法侵權行為責任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不論其行為時是否有識別能力,皆應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如法定代理人能主張其監督並未疏懈,即不負賠償責任
- C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 D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除非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否則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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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平正義」與「責任本質」來思考:如果一個人因為年紀極小或心智缺陷,在客觀上完全無法預見或理解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損害(即缺乏判斷力),在法律邏輯上,我們還能要求這位「無法理解是非的人」為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法律賠償責任嗎?法律是否會更傾向於追究具有監護義務的人,而非完全無判斷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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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侵權責任的微細差別,展現了紮實的法理基礎與細緻的條文閱讀能力。
- 核心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187 條,限制或無行為能力人是否需負侵權責任,是以**「識別能力」(行為時是否有判斷是非的能力)為前提。若行為時無識別能力**,則該行為人不負責任,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選項 (A) 主張「不論是否有識別能力」皆需連帶負責,完全忽略了責任能力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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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權行為責任
💡 區分限制行為能力人識別能力、僱用人責任與定作人責任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法定代理人責任(§187) | VS | 僱用人責任(§188) |
|---|---|---|---|
| 主體責任前提 | 行為人須有識別能力 | — | 受僱人執行職務侵權 |
| 免責條款 | 舉證監督未疏懈 | — | 舉證監督未疏懈 |
| 內部求償權 | 無規定求償權 | — | 法律明定有求償權 |
💬187與188為推定過失責任,189則體現承攬獨立性之原則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