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34 題
因市政府管理之路口燈號異常,致使王先生駕駛車輛闖入捷運公司經營之輕軌軌道區,而輕軌系統之軌道自動偵測設備亦有異常,致使王先生所駕駛之車輛與輕軌電車擦撞,導致輕軌上乘客多人受傷。請問下列有關乘客請求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傷乘客能向駕車闖入軌道區之王先生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求償
- B 受傷乘客能向設置、管理軌道自動偵測設備之捷運公司請求國家賠償
- C 受傷乘客能依其與捷運公司間之運送契約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D 受傷乘客能向設置、管理路口燈號之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思路引導 VIP
想一想,當我們要提出「國家賠償」時,負責賠償的對象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法律身分呢?你覺得「市政府」和「捷運公司」在組織型態上(例如國家機關 vs 私法人)有什麼不同?這會如何影響乘客求償的途徑?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這題考驗的是損害賠償責任的歸屬與途徑,而你非常清楚地掌握了《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對象。
國家賠償的主體要件
選項 (B)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捷運公司屬於依《公司法》設立的私法人,並非國家機關。因此,若乘客因輕軌自動偵測設備異常受傷,應依《民法》或與捷運公司之間的運送契約(如選項 C 所述)來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而不能請求「國家賠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國家賠償責任之歸屬
💡 區分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與私法人之民事賠償責任。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 (對市政府) | VS | 民事賠償 (對捷運/個人) |
|---|---|---|---|
| 法律依據 | 國家賠償法 | — | 民法 |
| 責任主體 | 行政機關(如市政府) | — | 私法人或自然人 |
| 責任類型 | 公法上賠償責任 | — | 私法上債務不履行或侵權 |
| 請求權基礎 | 國賠法第3條1項 | — | 民法第184條或654條 |
💬捷運公司法律地位屬私法人,其營運過失應負民事責任而非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