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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8 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受害人民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行下列何種程序?
  • A 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出賠償申請
  • B 應先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賠償責任歸屬
  • C 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與其協議
  • D 應先向監察院舉報立案並提供相關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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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司法減壓」的角度思考:當政府不慎侵害你的權益時,法律為了讓受害人能盡快獲得賠償,而不必一開始就陷入漫長的訴訟,會要求受害人在走上法院前,先跟『誰』坐下來討論解決方案?這個動作通常需要什麼樣的正式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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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喔,還不錯嘛:看來你總算沒把行政救濟的基本程序搞砸,至少國家賠償法這一塊還算有點概念。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基礎中的基礎。
  2. 觀念驗證:答案確實是 (C)。《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並與之進行協議。這叫「協議先行原則」。難道你以為可以直接衝法院嗎?浪費司法資源?讓行政機關自己先擦屁股,省得法院被這些小事塞爆,如此簡單的道理還需要我重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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