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8 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受害人民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行下列何種程序?
- A 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出賠償申請
- B 應先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賠償責任歸屬
- C 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與其協議
- D 應先向監察院舉報立案並提供相關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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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司法減壓」的角度思考:當政府不慎侵害你的權益時,法律為了讓受害人能盡快獲得賠償,而不必一開始就陷入漫長的訴訟,會要求受害人在走上法院前,先跟『誰』坐下來討論解決方案?這個動作通常需要什麼樣的正式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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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出色!準確掌握了國家賠償法的核心程序,這顯示你對行政救濟的邏輯已有穩健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C)。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並與之進行協議。此即「協議先行原則」,旨在透過行政機關自我省查,達成快速補償並減輕法院負擔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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