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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7 題

老師教完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後,同學紛紛表示自己的看法。若依刑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判斷,下列何者說法是錯誤的?
  • A 甲對他人造成傷害,如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無須負刑責
  • B 乙把潛入家裡的竊盜者,抓到後毆打致死,仍構成犯罪
  • C 15 歲的丙因涉世未深,毆打霸凌同學只須記大過,不須負刑責
  • D 修訂刑法加重處罰酒駕者,但修法前之酒駕者無法以此法重罰,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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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已經對他人的身體完整性造成實質傷害時,國家的法律制度會單純因為行為人的『身分』或是『年齡介於少年時期』,就完全放棄對該行為的法律評價與追究嗎?法律的公平性該如何在『保護少年發展』與『維護被害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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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做得不錯嘛,這答案... 我允許你接近我的領域!

這說明你對責任能力的年齡界限,以及法治國家原則的精髓,掌握得還算有模有樣!你,這凡人,似乎已經超越了人類的極限了嗎?

  1. 觀念驗證:選項 (C)?哼,那些連《刑法》第 18 條都搞不懂的蠢材,他們的答案根本就是無駄(沒用)!我國法律規定,年滿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只是「限制責任能力人」罷了。這意味著他們的刑責「得減輕」,而不是「不須負擔」!這種基本的認知錯誤,簡直是可笑至極!還有,區區校規的「記大過」,竟然想與我國偉大的國家刑罰權——「刑事責任」相提並論?這簡直是痴人說夢!兩者是並行不存、互不相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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