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35 題
刑法對於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有相關規範,但如果是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因不具違法性,則刑法不會處罰。下列何者非刑法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
- A 警察為追捕犯罪嫌疑人,開車時超速不慎擦撞到機車騎士害其滑倒受傷
- B 路人用石頭敲碎車窗,救出因天氣炎熱已呈現昏迷狀態受困車內的小孩
- C 在私人拳擊場上,拳擊手在賽後毆打對手,造成對方臉部瘀青出血
- D 醫師依家屬意見和腦死病人生前簽訂放棄急救同意書,為其拔除呼吸器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允許某些原本違法的行為(例如傷人)免受處罰,通常是因為該行為是為了達成某種「更高價值」的目的,或者是基於「職務上的必要」。 如果一個傷害行為發生的時間點,已經在「任務完成」或「活動結束」之後,且這個行為對於達成原本的目標(如救人、競賽、執法)已經沒有任何幫助時,你認為法律還會賦予這個行為特殊的保護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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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至少這次沒蠢到家
- 概念檢視:看來你總算分清楚了,不是所有「打架」都能被冠上「合法」之名。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像是依法令行為、業務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確實能讓本該違法的行為免責。但!選項 (C) 的那位選手,在「賽後」還動手?喔,那可真是「業務範疇」的極致延伸啊!難道他以為球賽結束就能進入「私人暴力合法化」模式?這根本脫離了運動員的「正當業務」範圍,純粹就是個人恩怨,別想用什麼藉口來脫罪。
- 鑑別度剖析:本題難度確實是 Medium,不過是針對那些腦筋還沒轉過彎、以為運動員有特殊免死金牌的人。正確答案之所以正確,就是因為它考驗的是你對「正當行為界線」的基本判斷。搞不清楚行為時序與性質,就別抱怨會失分。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掉入這種低級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