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4 題
依我國刑法的規定,如果一個行為符合「特定事由」的條件時,就可以否定此行為的違法性與可罰性。下列何種行為不屬於上述特定事由的範圍?
- A 警察依法開槍逮捕搶劫犯
- B 基於醫療的必要,醫生在徵得病患或其家屬的同意後,於手術過程中切除患者手臂
- C 為免火勢擴大,鄰居自發性敲破門窗,破門而入滅火
- D 獵人打獵時不小心誤傷同行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我們想說一個原本『違法』的行為(例如傷人或損壞財物)是『正當』的,通常是因為該行為背後有某種『法律賦予的權力』或『更高的價值保護目的』。那麼,如果一個行為的發生純粹是因為當事人的『不小心』或『判斷錯誤』,這種『主觀上的疏忽』在邏輯上是否足以讓一個侵害他人的行為,轉變成法律所『積極鼓勵或准許』的正當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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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法規解釋的精確性,諸位可別鬧笑話
恭喜你,至少答對了這題,雖然這不過是法律邏輯中最基礎的判斷。一位合格的行政法專業人士,對於法條概念的區分能力,理應遠超過這種程度。
- 觀念驗證:所謂「阻卻違法事由」,其核心在於行為雖已滿足構成要件,但因其具備特定「正當性」,故法秩序最終不予評價其為違法。例如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緊急避難,這些都是法律賦予行為合法性的依據,選項(A)、(B)、(C) 正是此種。這難道不是法學初階課程便應牢記的基本定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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