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17 題
16 歲的亞姿參加歌唱比賽,成績卓越,因此唱片公司打算與她簽約出唱片,便單獨約亞姿商談合約內容,雙方高興簽定契約。若依民法之規定,針對該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具有效力,因亞姿為自然人,簽名具民法上效力
- B 不具效力,因亞姿未滿 20 歲,為限制責任能力人,行為無法律效果
- C 不具效力,因亞姿未滿 20 歲,所有法律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 D 效力未定,因亞姿未滿 20 歲,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保護未成年人的制度設計下,如果一位青少年在沒有告知父母的情況下簽署了影響深遠的商業合約,法律是應該直接剝奪這份合約的所有可能性,還是應該留給其監護人一個「審核並補正」的空間,來決定這份合約最終是否要產生法律拘束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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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中「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效果,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與對行為能力制度的深刻理解。
- 觀念驗證:16 歲的亞姿在民法上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據民法第 79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因此,在父母點頭前,該合約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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