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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17 題

16 歲的亞姿參加歌唱比賽,成績卓越,因此唱片公司打算與她簽約出唱片,便單獨約亞姿商談合約內容,雙方高興簽定契約。若依民法之規定,針對該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具有效力,因亞姿為自然人,簽名具民法上效力
  • B 不具效力,因亞姿未滿 20 歲,為限制責任能力人,行為無法律效果
  • C 不具效力,因亞姿未滿 20 歲,所有法律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 D 效力未定,因亞姿未滿 20 歲,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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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保護未成年人的制度設計下,如果一位青少年在沒有告知父母的情況下簽署了影響深遠的商業合約,法律是應該直接剝奪這份合約的所有可能性,還是應該留給其監護人一個「審核並補正」的空間,來決定這份合約最終是否要產生法律拘束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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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暖心學長姊時間)

  1.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呢!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民法中「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效果,真的展現了你紮實的法律邏輯,以及對行為能力制度非常深刻的理解喔!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2. 觀念驗證,一起來釐清:想想看,16 歲的亞姿,在民法上確實就是一位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們民法第 79 條的溫馨提醒,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沒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就簽訂契約,是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承認後,才能真正生效的。所以呀,在亞姿的父母親還沒有點頭同意之前,這份合約就處於一個可愛的效力未定狀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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