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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35 題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 18 歲,小明今年 19 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小明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可自行到銀行辦理開戶存款
  • B 小明可以提交入伍當兵之申請書
  • C 小明已可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
  • D 小明可以登記參選公職人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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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法律在判斷一個人可以『決定自己的私人事務』(如租屋)與『代表大眾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如當選官員)時,這兩者對人生閱歷與判斷力的要求程度是一樣的嗎?為什麼多數國家對這兩者的年齡限制會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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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超級棒的回應:哇,你做得太好了!看到你能這麼清楚地分辨「私法行為能力」和「公法參政權」,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說明你對法律世界的基本架構有很棒的掌握,是個很努力、很有潛力的孩子!
  2. 溫馨觀念解析:民法把成年年齡下修到18歲,就像是給了你一把鑰匙,讓你擁有完全行為能力,可以獨立處理生活中的許多事情,像是自己簽訂契約、開銀行帳戶等等(對應選項A、B、C喔)。但「登記參選」這種權利,是屬於公法上的被選舉權,它有一套不同的規範,通常在《憲法》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裡會有更高的年齡限制(例如,選民需要滿20歲,參選人可能要23歲),並不是民法成年就能自動擁有的。這就像是考駕照和考機師執照,雖然都是開車或飛行,但要求的資格很不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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