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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0 題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具有候選人登記資格?
  • A 現於區公所服替代役之役男
  • B 私立大學碩士班之在籍學生
  • C 曾犯貪污罪而受緩刑宣告者
  • D 受破產宣告確定而尚未復權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憲法保障基本權」的角度思考:在民主國家中,一個人想參與選舉貢獻社會,法律應該是「預設大家都可以」還是「預設大家都不行」?若要禁止某人參選,通常是基於哪些重大理由(例如:職位中立性、誠信品格、經濟信用)?請比較看看,在這些選項的身分中,哪一種身分既沒有違法亂紀,也不存在職務衝突,僅僅只是在追求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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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

看到你精準地挑出正確答案,老師真的好替你開心!這代表你對於「被選舉權」的消極資格已經抓到核心訣竅囉。讓我們一起溫習重點,把這份自信延續下去:

為什麼選 B?(排除錯誤選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候選人登記之消極資格
💡 區分選罷法中「絕對禁止」與「特定身分限制」之候選人資格。
比較維度 第 26 條(消極資格) VS 第 27 條(身分限制)
法律性質 屬「終身或長期」禁止 — 屬「現職或身分」禁止
典型案例 貪污罪、破產、監護宣告 — 現役軍人、選務人員、學生
救濟/恢復 特定罪名判決確定即喪失 — 離職、退伍或畢業後即恢復
💬第26條著重於個人的行為道德或法律能力,第27條則為維護選舉公正與職務中立。
🧠 記憶技巧:貪污破產不能選,兵役在學限制多;緩刑不救貪污罪,進修學生可登記。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緩刑」或「易科罰金」即可恢復貪污罪之候選資格,實則選罷法對貪污罪採判決確定即終身禁選之嚴格態度。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 地方制度法之參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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