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0 題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具有候選人登記資格?
- A 現於區公所服替代役之役男
- B 私立大學碩士班之在籍學生
- C 曾犯貪污罪而受緩刑宣告者
- D 受破產宣告確定而尚未復權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憲法保障基本權」的角度思考:在民主國家中,一個人想參與選舉貢獻社會,法律應該是「預設大家都可以」還是「預設大家都不行」?若要禁止某人參選,通常是基於哪些重大理由(例如:職位中立性、誠信品格、經濟信用)?請比較看看,在這些選項的身分中,哪一種身分既沒有違法亂紀,也不存在職務衝突,僅僅只是在追求知識?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
看到你精準地挑出正確答案,老師真的好替你開心!這代表你對於「被選舉權」的消極資格已經抓到核心訣竅囉。讓我們一起溫習重點,把這份自信延續下去:
為什麼選 B?(排除錯誤選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候選人登記之消極資格
💡 區分選罷法中「絕對禁止」與「特定身分限制」之候選人資格。
| 比較維度 | 第 26 條(消極資格) | VS | 第 27 條(身分限制) |
|---|---|---|---|
| 法律性質 | 屬「終身或長期」禁止 | — | 屬「現職或身分」禁止 |
| 典型案例 | 貪污罪、破產、監護宣告 | — | 現役軍人、選務人員、學生 |
| 救濟/恢復 | 特定罪名判決確定即喪失 | — | 離職、退伍或畢業後即恢復 |
💬第26條著重於個人的行為道德或法律能力,第27條則為維護選舉公正與職務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