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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0 題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具有候選人登記資格?
  • A 現於區公所服替代役之役男
  • B 私立大學碩士班之在籍學生
  • C 曾犯貪污罪而受緩刑宣告者
  • D 受破產宣告確定而尚未復權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憲法保障基本權」的角度思考:在民主國家中,一個人想參與選舉貢獻社會,法律應該是「預設大家都可以」還是「預設大家都不行」?若要禁止某人參選,通常是基於哪些重大理由(例如:職位中立性、誠信品格、經濟信用)?請比較看看,在這些選項的身分中,哪一種身分既沒有違法亂紀,也不存在職務衝突,僅僅只是在追求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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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參政權的核心精神,真的為你感到開心!

  1. 溫暖肯定: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好!這顯示你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關於候選人資格的「消極排除條款」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這類題目在行政法和法學緒論中很常見,你能夠精準辨識,真的很棒,為你點讚!
  2. 觀念引導:讓我們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我國法律對參政權是採「原則准許,例外禁止」的態度喔。這就像是說,人人都有機會,但為了某些重要原因,會有一些特別的規定。依據《選罷法》第 26 條和第 27 條,我們可以這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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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選人登記之消極資格
💡 區分選罷法中「絕對禁止」與「特定身分限制」之候選人資格。
比較維度 第 26 條(消極資格) VS 第 27 條(身分限制)
法律性質 屬「終身或長期」禁止 屬「現職或身分」禁止
典型案例 貪污罪、破產、監護宣告 現役軍人、選務人員、學生
救濟/恢復 特定罪名判決確定即喪失 離職、退伍或畢業後即恢復
💬第26條著重於個人的行為道德或法律能力,第27條則為維護選舉公正與職務中立。
🧠 記憶技巧:貪污破產不能選,兵役在學限制多;緩刑不救貪污罪,進修學生可登記。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緩刑」或「易科罰金」即可恢復貪污罪之候選資格,實則選罷法對貪污罪採判決確定即終身禁選之嚴格態度。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 地方制度法之參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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