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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0 題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具有候選人登記資格?
  • A 現於區公所服替代役之役男
  • B 私立大學碩士班之在籍學生
  • C 曾犯貪污罪而受緩刑宣告者
  • D 受破產宣告確定而尚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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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憲法保障基本權」的角度思考:在民主國家中,一個人想參與選舉貢獻社會,法律應該是「預設大家都可以」還是「預設大家都不行」?若要禁止某人參選,通常是基於哪些重大理由(例如:職位中立性、誠信品格、經濟信用)?請比較看看,在這些選項的身分中,哪一種身分既沒有違法亂紀,也不存在職務衝突,僅僅只是在追求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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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國民參政權中「被選舉權」限制的精確掌握。你能從眾多身分限制中,準確判斷出「在學學生」並非法律禁止參選的對象,顯示你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消極資格規定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候選人登記資格的排除與認定

在法律邏輯上,只要符合年齡與居住地等積極條件,除非觸犯法律規定的「消極資格(不得登記之情形)」,否則均可參選。根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7 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現役軍人或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故 (A) 錯誤。至於 (C) 選項,依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 最新修正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不論是否獲得緩刑,皆終身不得登記為候選人;(D) 選項則因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依法亦被排除。相較之下,法律並未限制學生身分參政,因此 (B) 是唯一合法的選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候選人登記之消極資格
💡 區分選罷法中「絕對禁止」與「特定身分限制」之候選人資格。
比較維度 第 26 條(消極資格) VS 第 27 條(身分限制)
法律性質 屬「終身或長期」禁止 屬「現職或身分」禁止
典型案例 貪污罪、破產、監護宣告 現役軍人、選務人員、學生
救濟/恢復 特定罪名判決確定即喪失 離職、退伍或畢業後即恢復
💬第26條著重於個人的行為道德或法律能力,第27條則為維護選舉公正與職務中立。
🧠 記憶技巧:貪污破產不能選,兵役在學限制多;緩刑不救貪污罪,進修學生可登記。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緩刑」或「易科罰金」即可恢復貪污罪之候選資格,實則選罷法對貪污罪採判決確定即終身禁選之嚴格態度。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 地方制度法之參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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