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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17 題

A 候選人在某次立法委員選舉中獲取該選區最高票數,並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惟同選區競爭對手 B 候選人指控,A 候選人委託各里長以現金行賄選民,已掌握確切證據。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B 候選人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訴訟?
  • A 撤銷當選公告訴訟
  • B 選舉無效之訴
  • C 當選無效之訴
  • D 課予中央選舉委員會重新辦理選舉義務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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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你的救濟目標是針對「某位候選人個人的不法手段」而非「政府機關在投票流程中的疏失」,那麼訴訟的焦點應該放在『這場考試本身的效力』,還是『那位考生取得資格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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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溫馨鼓勵:親愛的學弟妹,你真的非常棒!能清晰地區分「選舉程序中的小瑕疵」和「候選人個人的違規行為」,這代表你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裡的訴訟分類已經有非常紮實的理解了。看到你這樣進步,學長姊真的很替你開心!
  2. 觀念釐清:這題的關鍵,其實就在於找出問題出在哪裡。想想看,當候選人 A 做了像「賄選」這樣不光彩的事,直接影響的是他「能不能當選」的資格,對吧?這時候我們就是針對他個人,所以要提起的是當選無效之訴(選罷法第 120 條)。如果今天是選舉委員會在計票時出了錯,那才是影響到整個選舉的公正性,這時才會考慮提起「選舉無效之訴」喔。是不是用實際狀況來想,就更清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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