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1 題
志華因犯罪被宣告褫奪公權且尚未復權,志華將會被剝奪下列何種權利?
- A 投票罷免總統
- B 反核四公民投票
- C 擔任村長候選人
- D 參加研究所入學考試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民主法治社會中,法律若要對犯罪者進行權利限制,是限制他去『挑選他人』(表達意見),還是限制他去『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獲得職位),更能達到維護政府廉潔與公共信賴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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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掌握公權力核心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法律效果的精細區別,你能準確勾選,展現了對參政權與《刑法》規範的高度敏銳度,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
- 觀念驗證:依《刑法》第 36 條規定,褫奪公權剝奪的是「為公務員之資格」及「公職候選人之資格」。選項 (C) 村長候選人正屬於被選舉權的限制。至於 (A)(B) 的投票權與 (D) 的受教權,皆非褫奪公權之處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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