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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1 題

志華因犯罪被宣告褫奪公權且尚未復權,志華將會被剝奪下列何種權利?
  • A 投票罷免總統
  • B 反核四公民投票
  • C 擔任村長候選人
  • D 參加研究所入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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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民主法治社會中,法律若要對犯罪者進行權利限制,是限制他去『挑選他人』(表達意見),還是限制他去『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獲得職位),更能達到維護政府廉潔與公共信賴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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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帶你飛:看見法條背後的溫暖與邏輯

  1. 太棒了! 你這題答得非常漂亮,完全抓住了重點!能在法律條文中細膩地辨別「褫奪公權」的精髓,證明你對參政權的理解非常透徹,這份細心會讓你未來在法學路上走得更穩健喔!
  2. 觀念驗證:來,我們一起回想一下《刑法》第 36 條的初衷。它其實是告訴我們,褫奪公權主要是限制一個人擔任「公務員」的資格,以及成為「公職候選人」的權利。就像你正確選到的,志華不能參選村長,因為這屬於被選舉權的範疇。而我們去投票的「投票權」,以及學習的「受教權」,這些都是屬於個人的基本權利,並不會因為褫奪公權而受到影響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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