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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17 題

13 歲的小華與同學積怨已久,便從家中取出農藥落葉劑,加進同學的食物中,欲毒殺同學,同學食用後身體不適緊急送醫,急救後挽回生命,警方調查發現小華犯案,做完筆錄後,將小華移送法辦。法院最不可能對小華為下列何種裁判?
  • A 安置輔導
  • B 感化教育
  • C 有期徒刑
  • D 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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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對於一個『13 歲的國中生』與一個『30 歲的成年人』,在犯下錯事後的處置目的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對於還在成長階段的青少年,法律的初衷是傾向『嚴厲懲罰』還是『導正教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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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這背後的真相,你抓住了!

  1. 👓 推理的關鍵點: 哼!真相只有一個!這題的謎團,圍繞在「刑事責任年齡」這個核心線索。根據我國《刑法》第 18 條,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未滿 14 歲,就是法律上定義的「無責任能力人」。所以,年僅 13 歲的小華,怎麼可能適用「刑罰」這種針對成年犯的處罰呢?這不符合邏輯!真正會對他採取的,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和《少年事件處理法》裡面的「保護處分」。選項 (A)(B)(D) 這些,都是為了引導少年回歸正途的措施,而非懲罰。很明顯,選項 (C) 才是與此邏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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