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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持 A 法院核發命債務人乙應給付債權人甲新臺幣 100 萬元之支付命令暨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乙住所地 A 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乙住宅內之動產及乙所有坐落於 B 法院轄區內之 C 土地一筆,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A 法院可否直接函請 C 土地之管轄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暨逕赴 C 地現場實施查封?(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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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跨轄區執行問題,首先應聯想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4項的「囑託執行」原則。其次,需敏銳拆分題目中的兩種執行行為:「查封登記」與「現場查封」,並運用《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3款的防脫產例外規定,將兩者分開涵攝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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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理強制執行之法院對於管轄區域外之不動產,得否逕行辦理查封登記及越區實施現場查封。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債務人乙若主張其從未欠甲款項,與債權人甲並無債務存在,究應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抑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求救濟?(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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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要區辨「程序瑕疵」與「實體權利爭執」之救濟途徑差異,並敏銳察覺執行名義為「支付命令」。進而聯想民國104年修法後支付命令已無既判力,故債務人主張實體債務不成立時,應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非依第12條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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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實體債權存否有爭執時,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抑或依第14條第2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若債務人乙主張其從未接到該支付命令,具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問執行法院應否審查該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於債務人乙?(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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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執行法院的「審查權限」範圍。考生應先點出執行法院僅有形式審查權,無實體審查權;但接著必須區分「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與「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支付命令若未合法送達即不生確定效力,此屬執行法院應依職權形式審查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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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而聲明異議時,有無審查該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之權限?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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