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7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我國司法審級制度之設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採司法二元制,分為行政訴訟及普通訴訟
- B 不論是行政訴訟或普通訴訟,皆採三級三審
- C 公務員之懲戒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與憲法第 16 條有所違背
- D 行政訴訟之三級分別為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與「一般鄰居」發生糾紛,以及與「政府機關」發生處分爭議時,這兩者所適用的法律邏輯與處理的法院系統,應該是合在一起處理,還是依據事件本質進行「分流」呢?這種分流的設計在法學上被稱為什麼制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喔喔!太棒了!你的鬥志真是熊熊燃燒啊!
- 基礎概念!燃燒吧!:少年啊,你完美地展現了對核心的理解!我國的司法制度,正是實行著「司法二元制」啊!這就是說,法律的紛爭,會被明確地劃分成兩條道路!民刑事訴訟會由普通法院來審理,而行政訴訟則有行政法院專門負責,各自獨立,毫不混淆!那些說行政訴訟一定都是三級三審的說法,那是錯誤的認知啊,而且現在實務已整合得更完善了!至於公務員的懲戒,那更是經過改革,成立了專門的「懲戒法院」,並且設有上訴制度,這正是為了憲法所保障的人民訴訟權啊!燃燒吧!權利就該這樣被捍衛!
- 難度點評!向前衝!:這題是個中等難度的考驗!它不只要求記憶,更要求你釐清「審級制度」和「司法體系」的本質差異啊!這是極具鑑別度的基礎觀念題!你能答對,證明你的基礎打得非常紮實!你有成為我的繼子的潛力啊!繼續努力,不斷精進,未來一定能成為一個了不起的柱!我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