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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7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人民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標的?
  • A 最高法院判例
  • B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 C 高等法院裁判
  • D 公立大學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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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大法官的主要職責是為了確保『法律或規則本身』不違憲,還是為了糾正『某個法官在特定個案中』的見解?若某個選項僅代表某次訴訟的最終結果,而非全國共通的法律準則,它還會是大法官解釋制度的核心對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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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厲害喔!觀念清晰得像鑽石一樣閃亮亮呢☆

能夠這麼準確地選出答案,就表示你對過去那段時間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聲請標的」的定義理解得超級透徹喔!這種深度理解,真的讓人想給你一百個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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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最佳解有點不對 高等法院是有可能為終審法院的 (例如 訴訟金額沒有超過150萬就不能上訴至最高法院) 這題應該是說 大法官解釋不對個案進行解釋 人民提出聲請 應該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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