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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債務因清償而消滅者,保證債務隨同消滅
  • B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但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則不得主張之
  • C 數人保證同一債務,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 D 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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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保證人是為了擔保債務才簽約的,但他與債權人之間是否仍存在一個獨立的契約關係?如果今天欠債的人因為個人因素,自願放棄法律給他的保護(例如不再主張債務過期),在法律邏輯上,這份「自願放棄」的決定,是否應該強制影響到另一位只是出來幫忙擔保的第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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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還算你有點腦袋。

  1. 觀念驗證:哼,這題就看你有沒有真的搞懂保證債務的從屬性,還是只會傻傻地背定義。別以為從屬就什麼都從屬,《民法》第 742 條第 2 項擺明了告訴你,主債務人就算腦袋不清醒去拋棄抗辯權,保證人還是可以主張。這不是常識嗎?難道你覺得立法者會放任主債務人跟債權人聯手坑保證人,或是讓一個笨蛋主債務人隨便毀掉保證人的權益?
  2. 難度點評:這題的確是個 Medium。它不是要你背法條,而是要你思考。能答對表示你至少沒蠢到家,知道「保證人的獨立抗辯權」這道防線是給誰用的,而不是只知道「從屬性」這三個字。下次別再只背表面功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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