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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三 題

有關監獄在刑罰執行的積極意義上,係使受刑人可以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故在其教化措施上,主要分別予以教誨及教育之方式來加強教化輔導受刑人。請依相關法令規定,說明其初級、高級、補習等 3 種教育班別其各自之施教重點為何?其學業成績之考核方式又為何?請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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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受刑人教育分類與考核機制。答題時應敏銳察覺此為經典的《監獄教育實施辦法》規範內容,作答需遵守『法位階與條列化』原則:先引出《監獄行刑法》教化目的為法源,再以對比方式精確寫出初級(國小/識字)、高級(國中/公民道德)、補習(高中職)的三級重點,最後分述平時與定期的成績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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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 1 條及第 37 條規定,監獄為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應社會生活,應對受刑人施以教化、教育及輔導。針對受刑人之教育班別與考核機制,茲依相關教育實施規範(參酌原《監獄教育實施辦法》之體系)說明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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