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三 題
監獄行刑法第 81 條規定,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其中一級受刑人與二級受刑人「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之規定以及「悛悔向上」之實質內涵各為何?試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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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假釋要件在『累進處遇制度』中第一、二級差異的精確掌握。解題時應直覺聯想《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76條(一級應速報請 vs. 二級得報請)以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三個月內教化、操行分數標準)。答題策略須嚴守法位階原則,並採『對照式寫法』突顯兩者在裁量權(應/得)與量化標準(3分/4分)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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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監獄行刑法所定之假釋要件,除了須符合刑法法定執行刑期外,尚須透過累進處遇制度評估受刑人之表現。針對第一級與第二級受刑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依據級別高低,設計了不同寬嚴程度的實質要件與量化指標,以落實個別化處遇精神。 【論述】 一、第一級與第二級受刑人「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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