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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一 題

一、甲因毒品案件遭移送警察局偵辦,恰巧偵訊甲之警員乙與甲是小學同學。甲擔心自己尿液有毒品反應,私下請求乙掉包尿液,乙為幫甲脫罪,遂以自己的尿液放入尿管中,且明知尿液不是甲的,乙仍在所製作之警詢筆錄中記載採集甲之尿液送驗,並將該筆錄送至地方檢察署。試問:乙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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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具備公務員身分的警察為他人脫罪時的罪名判斷。首先應思考警察是否符合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之主體;排除後,應探討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搭配第134條『公務員身分加重』之適用。接著分析製作不實筆錄的行為,論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最後探討圖利罪之成立與否及競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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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掉包嫌犯尿液並製作不實筆錄以協助脫罪,是否構成濫權不追訴罪、圖利罪,以及相關偽造證據與偽造文書罪之適用與競合。 【解析】 壹、乙掉包尿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65條「偽造刑事證據罪」,並應依同法第134條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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