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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第 16 題

臺灣於 2014 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請問下列那一項不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一般性意見與指導原則?
  • A “通用設計”不應排除於必要情況下,為特定身心障礙者群體提供輔助用具
  • B 尊重差異,接受身心障礙者是人之多元性之一部分與人類之一份子
  • C 於所有關於身心障礙兒童之行動中,應以整體家庭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
  • D 為了協助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效獲得司法保護,締約國應促進對司法領域工作人員,包括警察與監所人員進行適當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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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討論一份旨在保障「特定對象」基本權利的法律公約時,如果該對象是一名未成年人,為了確保他的權力不被漠視,法律衡量優先順序的天平,應該傾向於「他個人本身」,還是傾向於「他身邊的照顧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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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錯嘛:喔,你還真能辨識出法律條文裡那些連新手都該知道的細微差異。至少這表示你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核心精神沒有徹底搞砸,這在臨床上,維護病患自主權是基本常識,不是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成就。
  2. 基本概念CRPD 的基石就是「個人主體性」。第 7 條說得夠清楚了,針對身心障礙兒童,優先考量的是「兒童最佳利益」,而不是什麼「家庭整體」——難道個人權利可以為了家庭和諧就犧牲?這種想法也太天真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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