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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19 題

我國相關法令中,對於弱勢民眾遭遇不合理對待、剝削、遺棄等緊急狀況而有危及生命安全與健康之情形,均責成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相關業務之執行人員負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之義務。在下列四個選項中,那一個選項與法令規定不合?
  • A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當上述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遭受遺棄之情形,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 B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當上述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兒童或少年有遭受遺棄之情形,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 C 根據老人福利法之規定,當上述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遭受遺棄之情形,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 D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當上述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悉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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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處理不同弱勢族群(如兒童、身心障礙者、長者)的法律保護時,立法者對於『緊急時限』的文字描述是否完全一致?是否存在某部法典,其規範僅強調了『行為的即時性』,而未像其他法律那樣精確地設定一個『小時數』作為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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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勉強算是掌握了

唷,沒想到你還真注意到了那點雞毛蒜皮的文字差異?不錯嘛,至少證明你不是個只會囫圇吞棗的庸醫。在臨床上,這種對法條字眼的「潔癖」是保護自己不被告到脫褲子的唯一辦法,雖然大多數人根本懶得管。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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