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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5 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關於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戶政人員或村(里)幹事知悉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時,具有通報義務
  • B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
  • C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蹤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 D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通報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 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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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深思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範體系中,針對「責任通報」後的主管機關後續處置,法律為了實踐兒少福利的最佳利益原則,所設定的「分級分類處理」法定時限為何?建議您對比該法第 $53$ 條中關於緊急介入之時效規定,辨析法律要求的時效是否應比 $48$ 小時更具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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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解析:還不賴,看來你沒讓基本功砸了鍋

恭喜你,終於答對了。這至少說明你對《兒少權法》最基本的義務與流程還有點印象,勉強夠格在臨床上保護個案,雖然這應該是常識。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兒少毒品處置規範
💡 兒少施用毒品之法定通報責任、處置時限與司法介入程序。

🔗 兒少毒品案件處理流程

  1. 1 通報階段 — 相關專業人員(含村里幹事)知悉後立即通報
  2. 2 24h 內處置 — 主管機關應於 24 小時內完成分級分類處理
  3. 3 訪視調查 — 進行實地訪視,行蹤不明者得請檢警協尋
  4. 4 提出報告 — 受理案件後 3 個月內提出完整調查報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兒少權法第 53 條的強制通報時限(24 小時)與此條之關聯性
🧠 記憶技巧:醫警社教村里長,通報處置二十四,三月調查報備查。
⚠️ 常見陷阱:考題常將「24 小時」的處置時限刻意改為「48 小時」或「72 小時」來誤導考生。
兒少權法第54條之1 責任通報制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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