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5 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關於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戶政人員或村(里)幹事知悉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時,具有通報義務
- B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
- C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蹤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 D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通報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 48 小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深思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範體系中,針對「責任通報」後的主管機關後續處置,法律為了實踐兒少福利的最佳利益原則,所設定的「分級分類處理」法定時限為何?建議您對比該法第 $53$ 條中關於緊急介入之時效規定,辨析法律要求的時效是否應比 $48$ 小時更具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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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專業解析:還不賴,看來你沒讓基本功砸了鍋
恭喜你,終於答對了。這至少說明你對《兒少權法》最基本的義務與流程還有點印象,勉強夠格在臨床上保護個案,雖然這應該是常識。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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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毒品處置規範
💡 兒少施用毒品之法定通報責任、處置時限與司法介入程序。
🔗 兒少毒品案件處理流程
- 1 通報階段 — 相關專業人員(含村里幹事)知悉後立即通報
- 2 24h 內處置 — 主管機關應於 24 小時內完成分級分類處理
- 3 訪視調查 — 進行實地訪視,行蹤不明者得請檢警協尋
- 4 提出報告 — 受理案件後 3 個月內提出完整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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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兒少權法第 53 條的強制通報時限(24 小時)與此條之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