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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4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應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請問這些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 B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 C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 D 兒童及少年出入不正當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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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要採取最嚴厲的行政手段,也就是「強行將孩子帶離父母並進行緊急保護」,你認為判斷的關鍵點在於孩子「做了不該做的事」,還是孩子的「生命安全正處於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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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勉勉強強:喔,看來你還不至於一無是處。能勉強區分「保護處置」和「行政導正」的界線,證明你的大腦至少還能運轉。對《兒少權法》的核心精神有這麼一絲絲的『敏感度』,算你過關吧。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判斷,究竟難在哪裡?「立即性危險」,這四個字難道是拉丁文嗎?根據《兒少權法》第 56 條,國家啟動「立即保護或安置」的條件,必須是孩子正處於生命、身體或自由的急迫威脅(例如被遺棄、受虐至生命垂危、或是拒絕就醫導致生命危險等),是真正的緊急狀態!而「出入不正當場所」?那不過是些行為偏差,優先處置是輔導,以及讓那些失職家長接受處罰。還沒到需要把孩子從原生家庭『奪走』的緊急安置門檻,這邏輯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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