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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3 題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9 條的條文內容,法院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 7 日內對被害人之裁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
  • B 被害人為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逕行遣返
  • C 認為有安置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 2 年
  • D 其他適當之處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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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立法宗旨出發,思考法院在對被害人進行處遇裁定時,其核心權限應聚焦於「被害人之保護與安置」還是「入出國行政管理」?對於身分不合法的外籍兒少,若直接採取「逕行遣返」的手段,是否違背了法律對於被害人應先進行保護評估與司法正義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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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關於法院對被害人裁定處置的理解。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9條規定,法院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對被害人為裁定時,若「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其為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亦同。」且該條文進一步明定,「前項第一款後段不付安置之被害人,於遣返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續予輔導,移民主管機關應儘速安排遣返事宜,並安全遣返。」由此可知,對於無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等情形之被害人,法院應為不付安置並交付適當之人的裁定,且在遣返前必須依法給予後續輔導及安排安全遣返事宜,並非逕行遣返,因此選項B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選項A完全符合該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之明文。選項C符合該條第一項第二款「認有安置之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二年」之規定。選項D亦符合該條第一項第三款「其他適當之處遇方式」之明文,故A、C、D均屬正確之裁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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