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4 題
依據我國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關於安置與服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 24 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 B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 15 條緊急安置被害人,應於安置起 72 小時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
- C 受緊急安置之被害人,法院認有繼續安置必要者,期間不得逾 6 個月
- D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 45 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
思路引導 VIP
請分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8 條中,關於法院裁定被害人『繼續安置』的法定期間規定。請思考:在主管機關提交審前報告前的這段過渡性安置期,法律設定的初次裁定上限為幾個月?而法定的『延長次數』與『每次延長的時限』又是如何規範的?透過計算這段期間的總和,判斷其是否與選項 (C) 所敘述的 6 個月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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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法規理解力
- 大力肯定: 非常出色!這類涉及「多個時間節點」的法條題目最容易混淆,你能精準辨識出數值的錯誤,展現了你對兒童及少年保護處置程序極高的敏感度與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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