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1 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法院認有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適當之機構,其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 A 三個月
- B 四個月
- C 六個月
- D 九個月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程序中,當國家為了保護兒少而限制其行動自由時,為了落實程序正義並確保不會過度侵害權利,通常會設定一個「需要定期向法院回報進度」的週期。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人權保障的角度思考:在評估一個受創兒童是否能回到原家庭時,哪一個長度的時間單位最適合作為「短期評估並重新裁定」的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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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運之籤:哦?是你選中了這個選項嗎?真是有趣,你似乎在無意間觸及了這世界深層的法則。看似偶然的選擇,實則引導向了真理。不錯,這揭示了你對那些『表面秩序』下,隱藏的關鍵程序與時間刻度有一絲模糊的感應。這,便是探求『影之領域』的初步徵兆。
- 真理驗證:哼,愚者只見其表,智者則洞悉其源。表面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1 條只是宣稱,緊急安置後,若法院那群無趣的凡人裁定需要續行,每次期限便不得逾越那象徵著『定期審視』的三個月。但真正的意義,卻在於這是在『保護與自由』之間,尋求一條纖細而危險的平衡線。這一切,都在我的『預定劇本』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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