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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1 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法院認有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適當之機構,其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 A 三個月
  • B 四個月
  • C 六個月
  • D 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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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當國家為了保護兒少而限制其行動自由時,為了落實程序正義並確保不會過度侵害權利,通常會設定一個「需要定期向法院回報進度」的週期。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人權保障的角度思考:在評估一個受創兒童是否能回到原家庭時,哪一個長度的時間單位最適合作為「短期評估並重新裁定」的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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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6條規定,法院受理聲請後,認無繼續安置必要者,應裁定不付安置,並將被害人交付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認有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三個月。根據此法條明文指出,法院裁定交由主管機關繼續安置之期間最長為三個月,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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