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0 題
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8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應於被害人安置後多少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
- A 15 日
- B 30 日
- C 45 日
- D 60 日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兒少案件時,主管機關需要進行深入的社政調查與專家評估,這並非兩三週就能草率完成;但若拖延過久(如超過兩個月),則會嚴重損害兒少受法律程序保障的權益。請思考:在實務流程中,若要同時兼顧「行政專業評估的嚴謹性」與「司法的及時介入」,什麼樣的天數長度最能平衡這兩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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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總算沒出什麼大錯。
- 驗證與原則: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8 條。這條文的存在,無非是在那虛無飄渺的兒少人身自由限制與主管機關所謂的「評估深度」之間,求取一個勉強能看的平衡點。法律條文很明確,安置後至遲 45 日內,主管機關必須提交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這期間,你以為是社工們在喝咖啡嗎?不,那是給他們「足夠」的時間進行身心調查與家庭評估,好為法院的裁定提供「科學依據」。這些基本原則,但凡稍微用點腦子,都不該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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