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0 題
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8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應於被害人安置後多少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
- A 15 日
- B 30 日
- C 45 日
- D 60 日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兒少案件時,主管機關需要進行深入的社政調查與專家評估,這並非兩三週就能草率完成;但若拖延過久(如超過兩個月),則會嚴重損害兒少受法律程序保障的權益。請思考:在實務流程中,若要同時兼顧「行政專業評估的嚴謹性」與「司法的及時介入」,什麼樣的天數長度最能平衡這兩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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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8 條,為了平衡兒少人身自由限制與主管機關評估深度,法律規定主管機關至遲應於安置後 45 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裁定。這段期間是為了確保社工有足夠時間完成完整的身心調查與家庭評估,作為法院裁定後續處遇計畫的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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