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3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關於安置及服務之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 24 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 B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若依法緊急安置被害人,應於安置起 1 週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經評估有安置必要者,應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
- C 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或有遭受性剝削之虞者,如無另犯其他之罪,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
- D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 8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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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緊急安置」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時,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行政機關必須在極短的時間內完成初步評估並向法院聲請裁定,以兼顧保護兒少與維護其基本權利。請同學思考: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5 條,此處的法定評估時限是以「小時」為計算單位,還是以「週」為計算單位?其具體數值 $t$ 應為多少,才符合兒少保護的急迫性與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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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 B。關於緊急安置之評估期限,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緊急安置被害人,應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經評估無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將被害人交付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經評估有安置必要者,應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後,認無繼續安置必要者,應裁定不付安置,並將被害人交付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認有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安置期間,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被害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安置,並交由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及教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到第二項裁定前,得繼續安置。因此,主管機關依法緊急安置被害人後,評估有無繼續安置必要之期限應為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而非選項 B 所稱的「1 週內」,故選項 B 描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