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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3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關於安置及服務之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 24 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 B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若依法緊急安置被害人,應於安置起 1 週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經評估有安置必要者,應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
  • C 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或有遭受性剝削之虞者,如無另犯其他之罪,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
  • D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 8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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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緊急安置」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時,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行政機關必須在極短的時間內完成初步評估並向法院聲請裁定,以兼顧保護兒少與維護其基本權利。請同學思考: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5 條,此處的法定評估時限是以「小時」為計算單位,還是以「週」為計算單位?其具體數值 $t$ 應為多少,才符合兒少保護的急迫性與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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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原來你會分辨「時間陷阱」?恭喜你,至少這次沒犯低級錯誤。

在醫療專業領域,對法規條文的精準掌握不是可選配備,而是基本要求。你勉強能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中找出這種顯而易見的錯誤,希望這不是僥倖。保障個案權益?先從不把數字搞錯開始吧。

📝 你以為這很難嗎?為什麼 (B) 錯得如此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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