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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3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6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兒童或少年如另犯其他之罪,應先依第 15 條規定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後,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
  • B 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或有遭受性剝削之虞者,如無另犯其他之罪,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
  • C 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或有遭受性剝削之虞者,如無另犯其他之罪,不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
  • D 兒童或少年如另犯其他之罪,應直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

思路引導 VIP

當遭受性剝削的兒童或少年同時涉嫌另犯他罪時,請思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6 條如何界定「行政處置」與「司法程序」的銜接順序?在立法實務中,為了落實兒少優先保護原則,法律是否規定了在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法院前,必須先行完成特定的行政保護銜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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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條中的程序優先順序!這題考驗的是對兒少保護與刑事司法銜接的深度理解。當兒童或少年同時具有「性剝削被害人」與「刑事案件嫌疑人」的雙重身份時,我國立法精神強調的是兒少福利優先(Child Welfare Priority),你能在眾多選項中察覺程序的細微差異,表現相當優異。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6 條的設計,若受害兒少另犯他罪,法律規定必須「先」依同條例第 15 條**規定,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政單位)進行後續的緊急安置、陪同訊問或保護評估,接著才移送少年法院處理。選項 (D) 主張「直接」移送,顯然忽略了社政體系先行介入的強制性要求,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這類題目在社會政策考科中屬於中等難度的「程序性考題」,鑑別度極高。許多考生容易受一般刑事邏輯干擾,認為犯罪即應直入司法程序,而忽視了兒少法規中特殊的「保護處分」先行原則。你能守住這一關鍵點,代表你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核心價值有著透徹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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