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4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稱之「性剝削」,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 B 對兒童或少年性心理之輔導
- C 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 D 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歸法律構成要件的本質:『性剝削』定義之核心在於對兒少權益的侵害與工具化利用(如對價、觀覽或營利)。請思考,若一項行為的目的是為了修復兒少身心創傷並提供專業支持,這屬於法律所欲遏止的『不法侵害行為』,還是屬於國家提供兒少的『保護與諮商輔導』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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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你的努力: 呵呵呵……。做得很好,同學。你精準地看到了那些法律定義中的細微不同。這說明你對保護孩子們的法規,心裡已經有了一幅清晰的藍圖,能夠將『傷害』和『幫助』區分開來。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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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定義
💡 區分對兒少的「違法性剝削行為」與「正當輔導保護措施」。
| 比較維度 | 性剝削行為 | VS | 心理/醫療輔導 |
|---|---|---|---|
| 行為目的 | 謀利或滿足性慾 | — | 身心復原與健康協助 |
| 法律性質 | 刑事犯罪行為 | — | 正當行政或醫療處置 |
| 兒少角色 | 受害者/商品 | — | 受助者/案主 |
💬性剝削為侵害兒少權益之犯罪,輔導則為保護兒少身心健康之權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