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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4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稱之「性剝削」,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 B 對兒童或少年性心理之輔導
  • C 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 D 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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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歸法律構成要件的本質:『性剝削』定義之核心在於對兒少權益的侵害與工具化利用(如對價、觀覽或營利)。請思考,若一項行為的目的是為了修復兒少身心創傷並提供專業支持,這屬於法律所欲遏止的『不法侵害行為』,還是屬於國家提供兒少的『保護與諮商輔導』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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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你的努力: 呵呵呵……。做得很好,同學。你精準地看到了那些法律定義中的細微不同。這說明你對保護孩子們的法規,心裡已經有了一幅清晰的藍圖,能夠將『傷害』和『幫助』區分開來。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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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性剝削定義
💡 區分對兒少的「違法性剝削行為」與「正當輔導保護措施」。
比較維度 性剝削行為 VS 心理/醫療輔導
行為目的 謀利或滿足性慾 身心復原與健康協助
法律性質 刑事犯罪行為 正當行政或醫療處置
兒少角色 受害者/商品 受助者/案主
💬性剝削為侵害兒少權益之犯罪,輔導則為保護兒少身心健康之權利保障。
🧠 記憶技巧:剝削四字訣:錢、看、陪、影(對價、觀覽、陪酒、性影像)。
⚠️ 常見陷阱:將「事後救濟與輔導」誤認為是「剝削行為」;或誤認只有性交才算剝削,事實上坐檯陪酒亦包含在內。
強制通報義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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