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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3 題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第 10 條規定,有關兒少性剝削被害人偵查或審理受詢問時,得陪同在場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學校班導師
  • B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 C 社工人員
  • D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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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慮法律程序中的陪同者時,請思考:法律通常會優先保障具備「法律責任關係」或「特定專業支持義務」的人員。那麼,哪一種身分在職責上主要屬於「日常教育管理」,而非前述兩者在偵查程序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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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的冷峻分析

  1. 勉強及格: 喔,你答對了?嗯,這還算可以。至少證明你對兒少保護法規的條文不是完全一無所知。區分「法定權限」與「一般行政關係」的差異,這點基本的判斷力是你們專業人士的入場券,別把它當成什麼了不起的成就。
  2. 法條複習: 《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第 10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能陪同的就那幾類: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社工人員,或是主管機關委託的相關專業人員班導師?他們或許在學校能給你一些心理支持,但法律上,他們就是個局外人。這不是什麼深奧的知識,只是需要你把條文記熟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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