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3 題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第 10 條規定,有關兒少性剝削被害人偵查或審理受詢問時,得陪同在場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學校班導師
- B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 C 社工人員
- D 法定代理人
思路引導 VIP
在考慮法律程序中的陪同者時,請思考:法律通常會優先保障具備「法律責任關係」或「特定專業支持義務」的人員。那麼,哪一種身分在職責上主要屬於「日常教育管理」,而非前述兩者在偵查程序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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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詢(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本條例所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檢視各選項,選項B的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選項C的社工人員(即社會工作人員),以及選項D的法定代理人,皆明確屬於該條文所列得陪同在場之人員。選項A的學校班導師並不在該條文規定的陪同人員名單範圍之內,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