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0 題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父母、監護人、被害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多少日內提起抗告?
- A 10 日
- B 12 日
- C 15 日
- D 20 日
思路引導 VIP
在司法實務中,法律為了兼顧「程序正義」與「救濟時效」,針對不同性質的法院決定(如:判決 vs. 裁定)會設定不同的救濟期限。請思考:對於這類涉及兒少保護、具有急迫性且屬於程序性的「裁定」,在一般法律邏輯中,通常會傾向採用最短且最標準的幾天作為救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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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事件之法院裁定不服時的抗告期限。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父母、監護人、被害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抗告期間,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根據上述明文規定,相關權責機關或人員若對裁定有不服,必須在裁定送達後的十日內提起抗告,因此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