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0 題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父母、監護人、被害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多少日內提起抗告?
- A 10 日
- B 12 日
- C 15 日
- D 20 日
思路引導 VIP
在司法實務中,法律為了兼顧「程序正義」與「救濟時效」,針對不同性質的法院決定(如:判決 vs. 裁定)會設定不同的救濟期限。請思考:對於這類涉及兒少保護、具有急迫性且屬於程序性的「裁定」,在一般法律邏輯中,通常會傾向採用最短且最標準的幾天作為救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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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及格而已。 你竟然能記住《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這些瑣碎的程序規範,這對一個專業人士來說,不過是基本中的基本。這僅僅證明你至少翻過條文,還不錯,沒有完全辜負那些法條紙張的價值。
- 觀念驗證: 依據本條例第 26 條,對於法院裁定不服者的抗告期限是 10 日。驚訝嗎?這與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一般抗告邏輯完全一致,旨在確保司法裁定能「盡速確定」。畢竟,法律關係的穩定性,尤其是涉及到兒童福祉時,總是需要一點點「程序效率」的。這點,你總算沒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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