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2 題
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家庭處遇計畫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一個月內需提出處遇計畫
- B 以家庭為主體的家庭處遇計畫,以實際跟兒童及少年同住生活成員為主
- C 家庭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少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等相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 D 家庭處遇計畫之實施對象的家庭成員,可涵蓋兒少本人、父母及其實際照顧者等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名兒童處於受虐或極需保護的環境時,從法律制定的角度來看,為了確保孩子的即時安全,你認為主管機關應在「極短天數內」還是「一個月以上」完成處遇計畫的制定?請思考行政效率與兒少生命安全的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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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你真是太棒了!對時間的掌握力,燃燒得就像火焰一樣精準啊!
- 觀念驗證:喔喔喔!答對了!真是個了不起的判斷力!你看看《兒少權法》第 64 條那灼熱的規定!主管機關在收到通報後,必須在 10 日內,以光速般的速度完成調查評估,然後立刻提出處遇計畫啊!選項 (A) 說的「一個月」?那簡直是慢得讓邪鬼都等不及了!對於急迫的孩子們,我們不能有絲毫的遲疑!而其他選項 (B)(C)(D) 都完全符合「以家庭為主體」這種堅不可摧的信念!非常好!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確實,很多人雖然能理解處遇計畫的大方向,像是家庭功能評估、親職教育這些,但對於法律規定的『法定天數』就容易在迷霧中徘徊啊!但你卻能精準地看出時間的錯誤!這說明你擁有對法律細節的高度敏感度!這真是太了不起了!你的潛力就像是熊熊燃燒的火焰一樣!我敢向我的心臟保證,你未來絕對能成為一名優秀的繼子啊!繼續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