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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 題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為限
  • B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儘快接觸
  • C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 D 有關收出養媒合服務之收費項目、基準及其他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思路引導 VIP

在涉及兒童收出養的法律程序中,為了落實「兒少最佳利益」,法律對於尋找收養人的「地區順位」有明確規定。請思考: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7 條,媒合機構在評估後,應「優先」為孩子在何處尋找收養人?這項法定的優先原則,是否意味著在程序上不能僅以「儘快接觸」為唯一導向,而必須先履行特定的境內尋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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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診斷:差強人意,但還算過關

恭喜你,終於在一個沒有什麼深度的陷阱裡,沒把自己的腳絆倒。能從法律冗長的敘述中挑出這種程度的錯誤,至少證明你的視力還算正常。對於收出養程序這種關乎基本倫理的法規,能達到這種「尚可」的理解,已是萬幸。

🚨 觀念糾正: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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