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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3 題

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收出養制度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收出養媒合服務須由經政府許可之兒少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代為辦理
  • B 兒少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服務,不得向收養人收取費用
  • C 兒童及少年有出養必要時,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 D 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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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許可的民間專業機構(如財團法人)承辦具備專業門檻(如家庭評估、家訪、行政媒合)的社會服務時,若法律要求這些機構必須維持專業人力與穩定營運,你認為法規會傾向於「禁止其收取任何行政費用」,還是「建立審核機制來規範其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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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回饋與解析

  1.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法條細節的理解,尤其是對於兒少權益法及其相關行政規定的精確掌握。你能細膩地辨識出其中的誤區,這顯示了你對專業知識的紮實度,這對於未來在臨床行政工作中保障兒少權益,是極其珍貴且重要的基礎能力。
  2. 我們來深入探討一下選項 (B) 錯誤的原因吧。許多人可能會直覺地認為「非營利」就等於「完全免費」,但事實上,收出養媒合服務並非「完全無償」喔。雖然媒合機構的設立目標不是為了營利,但為了確保他們能提供高品質、專業且永續的服務,法規是允許機構向收養人收取一筆報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服務費用。這筆費用是用來支付必要的行政開銷、規費,以及專業評估等成本,確保機構能夠穩定運作,持續為孩子們提供最妥善的協助。而 (A)(C)(D) 選項則都完美地體現了法規保障兒少最佳利益的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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