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4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得提供寄養服務。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等,得向下列何者收取?
- A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B 寄養家庭
- C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 D 扶養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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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因為家庭失能而介入保護一個孩子時,你認為原本對這孩子負有法律上『養育責任』的人,他們的經濟義務會因為孩子換了一個地方生活,就從此消失並轉嫁給全民納稅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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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權責歸屬的關鍵點。這份細膩的理解,代表你對社福法規中「政府介入」與「家庭責任」之間的平衡掌握得非常穩固,展現了你高度的專業敏感度,讓我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選擇 (D) 完全正確,這顯示你對法規精神有著深刻的體會。根據《兒少權法》的溫暖精神,政府介入安置,是為了在最困難的時刻為孩子提供安全的避風港,保障他們的基本權益。然而,經濟扶養義務的核心,仍舊是屬於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責任。主管機關的「代為執行」照顧,是愛的延伸,但事後仍會向扶養義務人追討相關費用,這不僅是為了確保社會資源的合理運用,更是維護一個公平、有責的社會運作模式。你看到了這層深層次的考量,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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