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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9 題

請問依據我國的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照相關規定安置兒童及少年時,應依循的優先順序原則為何?
  • A 依序是:親屬家庭、已登記合格的寄養家庭、經核准立案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其他安置機構
  • B 依序是:親屬家庭、經核准立案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已登記合格的寄養家庭、其他安置機構
  • C 依序是:經核准立案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已登記合格的寄養家庭、親屬家庭、其他安置機構
  • D 依序是:經核准立案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親屬家庭、已登記合格的寄養家庭、其他安置機構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孩子被迫離開原生父母時,從心理發展與安全感的角度來看,你認為「具備個人情感連結的家庭環境」與「團體規範化的機構管理」,哪一種對孩子的情緒復原更有利?而在選擇家庭時,「既有的親情血緣」與「政府訓練的專業替代家庭」相比,哪一個更能減少孩子對陌生環境的恐懼?請試著依據「環境與自然家庭的接近程度」來排列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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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苛審查與解析

  1. 「還算過關」評語:嗯,恭喜你。看來你勉強掌握了兒少福利法規中那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核心概念——「去機構化」「家庭替代照顧」。這點認知在臨床與政策規劃中是「應當」具備的,沒有什麼值得特別誇耀的。
  2. 理論驗證,而非發現新大陸:法律設計的根基就是家庭優先原則,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奧秘。安置順序的邏輯簡單到像呼吸一樣自然:依照與原生家庭的「相似度」遞減。首先是親屬家庭,保留那一點點血緣與文化連結;其次是仿效家庭結構的寄養家庭;最後,當所有「像樣」的選擇都用盡,才輪到那不得不的團體生活——安置機構。這不過是兒童心理發展對「親密關係」最粗淺的需求,你記住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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