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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3 題

政府及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下列何者是優先考量的因素?
  • A 以兒童及少年最少限制作為優先考量
  • B 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 C 以減緩兒童及少年失能為優先考量
  • D 以父母期待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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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兒童權利公約》(CRC)以及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 條的規範,當政府、公私立機構或法院在處理涉及兒童及少年的事務時,必須將哪一個「核心權利保障原則」視為首要的判斷基準,以確保其權益不因成人意願或其他外部因素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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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 不,這只是基本常識。

  1. 觀念驗證: 嗯,你總算是答對了。這題考的無非就是兒少福利政策最底層、最基礎、最不容質疑的基石。根據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 條,以及那部你應該早就讀爛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任何關於兒少的事務,都必須以 「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為首要考量。難道這還有疑問嗎?(A) 最少限制原則或 (C) 減緩失能,這些都只是「工具」,是為了達成「最佳利益」而存在的「手段」,不是目的。至於 (D) 父母期待?呵,現代法律可不是任由家長獨斷的封建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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